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可以不给公示

行政处罚中的以下信息应当公开: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如果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如果行政处罚无效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主体包括哪些
1、中央机关及其机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3、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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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结果是需要在网络上进行公示的,当然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不予公示。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六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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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的公示规定:例如浙江省的规定是行政处罚公示20日,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如果公民、法人等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依法送达给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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